
12月17日,媒体关于“南京博物院藏明代仇英名作为何现身拍卖市场?”的报道引发舆论关注。
同日,南京博物院发布情况说明称,争议的5幅画作被鉴定为“伪”,已依法处置。
南京博物院将积极配合该案件审理,深入核查该5幅画作的去向,如果发现当年处置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针对该事件,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一名工作人员回应读特记者称,南京博物院确实是江苏文旅厅直属的事业单位,但该局并未介入,具体情况不了解。而南京博物院工作人员则表示,一切以公告内容为准,将全力配合调查。
读特记者注意到,除了此前报道中提到的仇英名作《江南春》,5幅争议画作中的赵光辅《双马图轴》也曾在2014年以230万被拍卖。
法律人士在接受读特记者采访时表示,“伪作”鉴定结论是南京博物院处置涉案画作的核心合法性依据,但“伪作”结论本身并不自动产生合法处置权。南京博物院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处置可能影响捐赠人权益的藏品时,应通过合理方式告知捐赠人处置原因、依据及后续安排,以保障捐赠人的知情权与异议权,同时需履行审批、公示等程序。
公开资料显示,庞元济(1864-1949),字莱臣,号虚斋,是中国近现代收藏大家。其“虚斋”收藏的历代名画以质量精湛、体系完整著称,被誉为“江南收藏甲天下,虚斋收藏甲江南”。
据澎湃新闻报道,上世纪50年代,庞莱臣后人曾向南京博物院等多家国有文博机构捐赠了大量珍贵古代书画,其中捐赠给南京博物院的有137件(套)。
2024年10月,庞莱臣后人庞叔令就137件(套)藏品是否得到妥善保管、流向等有关情况,致函南京博物院,要求其将所有137件(套)古画制作详细说明及清单,并将藏品逐一当面展示,确定所有文物现状,但当时南京博物院对于庞叔令的要求未做任何答复。庞叔令遂对南京博物院提起诉讼。
此案最终以调解结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要求南京博物院在2025年6月30日前,安排庞叔令查验全部捐赠藏品原件,并就缺失藏品的流转情况予以说明。然而,在约定查验日临近前,庞叔令一家发现,北京某拍卖公司5月份的春拍图录上,赫然出现了明代仇英的画作《江南春》,起拍价为8800万元。而该画作正是137件(套)捐赠书画之一。
2025年6月28日,庞叔令依据上述《民事调解书》,前往南京博物院核验137件(套)藏品原件。发现其中有5五件古画无法看到,其中就包括上述明代仇英的《江南春》,还有北宋赵光辅《双马图轴》、明代王绂《松风萧寺图轴》、清初王时敏《仿北苑山水轴》、清代汤贻汾《设色山水轴》。
上述报道引发热议。12月17日晚,南京博物院发布情况说明称,2024年11月以来,该院两次收到法院关于庞叔令女士“赠与合同纠纷”的起诉材料。经该院调查核实,报道中提及的5幅争议画作,1961年经由张珩、韩慎先、谢稚柳组成的专家组鉴定为“伪”;1964年经由王敦化、徐沄秋、许莘农组成的专家组再次鉴定为“假”。上世纪90年代,该院依照《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对该5幅画作进行了处置。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中。关于拍卖市场出现的《江南春》图卷是否为受赠画作,尚待进一步查证。
值得注意的是,12月18日,读特记者在拍卖网站检索发现,2014年6月18日,上海嘉泰拍卖有限公司曾举办嘉泰十周年春季艺术品拍卖会。该拍卖会的中国古代书画拍卖专场上,拍品总数为235件,成交总额为6315.23万元。其中,赵光辅《双马图 立轴》估价为200万-300万,最终以230万元的成交价被拍下。

拍卖信息显示,赵光辅《双马图 立轴》的材质为设色纸本,题签为“宋赵光辅双马图”,钤印:庞元济印(白)、莱臣眼福(朱)。据公开资料,钤印是指在书画、书籍等作品上盖印章,是中国传统艺术中确认所有权、完善作品形式的关键步骤。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庞叔令认为,南京博物院擅自认定五件藏品系伪作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曾祖父及父亲的声誉。“其如果认为有伪作,应第一时间通知我们,共同确认文物真伪。”
记者注意到,南京博物院的声明中提到,对5幅争议画作进行处置的依据是《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而南京博物院工作人员在回应媒体采访时也表示,5幅争议画作鉴定的时日虽久,但所有流程都符合法律程序,“都是有痕迹,都是有说明的。”
记者查询该《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发现,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必须处理的,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分门别类造具处理品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妥善处理。”
据中国新闻周刊,该事件目前已由江苏省文旅厅牵头成立工作专班联合调查处理。12月18日,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一名工作人员回应读特记者称,南京博物院确实是江苏文旅厅直属的事业单位,但该事件并非由该局介入,具体情况不了解。而南京博物院工作人员则表示,一切以公告内容为准,将全力配合调查。
此外,据新京报报道,江苏省一名官方人士回应称,现在还不能确定拍卖的那幅画是从南京博物院流出去的,“公安机关也会马上介入,来查这个事情。”对此,12月18日下午,读特记者多次联系南京市公安局了解此事,但均未获得回应。
针对该事件,广东信琅律师事务所肖小月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庞莱臣后人与南京博物院之间的捐赠行为构成赠与合同关系,且因捐赠指向公益事业,同时受《公益事业捐赠法》调整,属于公益赠与。受赠人(南京博物院)需遵守公益用途约束,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且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赠与。
肖律师表示,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民法典》相关规定,捐赠人享有知情、监督及撤销权,受赠人(南京博物院)享有负有接收、登记、合法占有、管理捐赠财产的权利,在处置捐赠财产时需符合法律规定和公益目的,尤其在保管环节应采取符合文物保护标准的措施,使用和处置需遵循法定程序和行业规范,确保公益属性不受侵害。
针对本事件中的涉案画作“消失”一事,肖律师认为,经捐赠程序转移后,画作的所有权依法归属于国家(由南京博物馆代为保管),但该所有权受限于捐赠目的(公益保管)的约束,形成“所有权与限制使用权并存”的特殊状态。南京博物院可对不符合收藏标准(如伪作)的藏品进行处置,但必须基于专业鉴定结论,遵循《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规定的鉴定、审批流程,且不得通过处置牟利或损害捐赠人合理预期。
值得注意的是,肖律师提到,“伪作”鉴定结论是南京博物院处置涉案画作的核心合法性依据,但“伪作”结论本身并不自动产生合法处置权,其法律效力取决于鉴定程序是否符合《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18条及《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程序正义要求:应由三名以上具备文物鉴定资质的专家独立出具书面意见,经学术委员会或藏品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院内公示后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若缺少任一环节,鉴定即存在程序瑕疵,将导致鉴定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以此为基础的处置行为构成违法处置,南京博物院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南京博物院在处置涉案“伪作”前,对捐赠人负有程序性通知义务。“尽管《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未明确列举‘通知捐赠人’的直接条款,但结合《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及公益捐赠的‘透明性要求’,博物院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处置可能影响捐赠人权益的藏品时,应通过合理方式告知捐赠人处置原因、依据及后续安排,以保障捐赠人的知情权与异议权,同时需履行审批、公示等程序。”肖律师表示,若南京博物院未履行通知义务,将构成程序违法,其处置行为的效力可能受到影响,同时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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